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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创新保护管理办法 (3.1版)

  为激发梦网信息提供商(以下简称SP)的创新意识,鼓励SP的有序竞争,保持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SP业务质量和新鲜度,不断开拓市场,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数据中心就SP创新经营方案的保护问题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此管理办法的范围适用于所有接入新疆移动短信网关(短信中心)合作SP所提供的各类应用服务,包括168信息点播和12580信息订制业务。
  二、业务创新是指SP在相同的市场竞争机制下,在相同的业务领域内提出有别于其它竞争者的可行的业务创新方案(包括:业务栏目、营销模式、促销方法等)。经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数据中心审核批准,并同意开通运营的业务创新方案,称之为有效的业务创新方案。
  三、对有效的创新经营方案,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数据中心将给予优先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
  四、对有效的创新经营方案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数据中心予以阶段性保护,保护期不短于两个月,不长于四个月。具体保护时限由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数据中心视具体方案的性质和实施情况而定。
  五、提出有效经营方案的SP,必须在新疆移动通信公司数据中心审批同意后一个月内开通并运营,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开通运营,将取消优先、特许经营权。
  六、SP在申请创新保护经营方案时,需对方案的整体实施计划进行至少一个月的效果预测,在保护期内,首月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取消享有创新保护资格。
  七、若多家SP商提出的创新经营方案雷同,最早提出方案的SP获得优先权。
  八、此管理办法由新疆移动公司数据中心监督并实施。对于违规操作的SP,移动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
  九、具体处罚办法:
  a) 已申请创新保护并得到批准的经营方案,在保护期内,私自扩大业务范围或增加营销方式,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该SP全业务信息费20%至100%不予结算的处罚。
  b) 对于已在保护范围之内的经营方案,若其他SP未经我中心批准效仿执行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全业务信息费50%至100%不予结算的处罚。
  十、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9月起执行。此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新疆移动公司数据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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